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买入,2020年6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1月2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叶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瀚叶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瀚叶股份未能在2019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瀚叶股份未在2020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020年6月30日,瀚叶股份对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瀚叶股份未及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副董事长兼总裁孙文秋、财务总监吴昶对瀚叶股份未及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是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静波、沈德堂、陆炜,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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