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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2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2015年12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2月15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澄星股份存在两项违法事实,首先就是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公告显示,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8.98亿元,当年归还6.65亿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3亿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42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18.67亿元,当年归还18.67亿元,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3亿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亿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3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用4.7亿元,本年归还资金6.7亿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3299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5.7亿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4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5亿元,当年归还3.5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3299万元。

证监会认为,澄星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连续两年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除了关联方资金占用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亿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8亿元。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亿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亿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万元。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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