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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0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7年11月——2019年6月5日期间买入,2019年6月5日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2月1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2020年2月12日,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002650))因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控制股东关联方交易及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详情如下:

1、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 年 2 月 9 日、2 月 11 日,因迫于外部债务压力,加加食品、湖南卓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 2,400 万元转给其指定的自然人刘某渝,将 3,000 万元转给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控制的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上述两笔转账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截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前述资金占用已全部归还。

2、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为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融资或帮助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杨振指使加加食品财务人员收集公司出纳保管的银行U 盾、密码,公司财务副总监保管的复核 U 盾、密码,交给湖南卓越财务总监蔡某珍,由蔡某珍指使湖南卓越会计周某铭使用加加食品的银行 U 盾、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向关联方开具 71,88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事项,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不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在事项发生时,均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截至 2018 年 9 月28 日,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全部结清。

3、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2017 年 11 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29,500万元,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截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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