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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集团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6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5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买入,2021年1月14日后卖出或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月1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2021年1月29日,九鼎集团、九鼎控股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1、涉嫌违规事实一、九鼎控股利用“钱某荣”等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九鼎控股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控股股东。2014年6月24日、8月8日,九鼎集团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公开披露《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上两份信息披露文件记载,钱某荣、王某平、张某、易某、冯某5名自然人(以下简称钱某荣等5人)认购了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412,634,884股。上述股票于2014年8月11日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开转让。2014年6月20日,九鼎控股与钱某荣等5人分别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钱某荣等5人分别向九鼎控股借款390,000,000元、375,250,000元、325,250,250元、222,871,500元、304,568,750元,借款用途全部为认购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借款协议》同时约定,在债权债务存续期间,九鼎控股有权随时要求钱某荣等5人将其所认购的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按照发行价格,转让给九鼎控股或九鼎控股指定的第三方,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借款,同时九鼎控股豁免相应借款利息。同日,钱某荣等5人向时任九鼎控股执行董事吴刚出具《委托书》,将其证券账户及拟分别认购的九鼎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委托吴刚管理,吴刚受托可进行“登录委托方证券账户”,“根据受托方指示进行买入、卖出操作及资金划转操作”等行为。2014年7月10日至14日,九鼎控股将上述款项转入钱某荣等5人银行账户。不早于2014年7月6日,九鼎控股利用“钱某荣”、“王某平”、“张某”、“易某”、“冯某”等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钱某荣”等5个证券账户)认购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412,634,884股。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吴刚指使相关人员,具体操作“钱某荣”等5个证券账户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卖出“九鼎集团”374,724,444股,扣除交易税费及作为借款清偿返还给九鼎控股后实际盈利68,372,487元。

2、九鼎控股利用“冯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在2014年6月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实施前,九鼎控股即利用“冯某”证券账户持有“九鼎集团”32,517,204股。2015年5月25日至26日,九鼎控股利用“冯某”证券账户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卖出“九鼎集团”21,590,000股,扣除交易税费后实际盈利432,919,157元。综上,九鼎控股在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控制“钱某荣”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九鼎集团”,合计盈利501,291,644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九鼎集团公告、相关合同、委托书、承诺函、财务凭

公告编号:2021-008证、银行资金流水、证券交易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电子邮件和询问笔录、相关证券交易IP地址、全国股转公司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杨斌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92302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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