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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股份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1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9日到2020年10月12日期间买入,2020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3月1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厦调查字20201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3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督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1】3号)。

经查明,安妮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时代)、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画面)、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源)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想)51%股权。2015年3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2015年3至12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7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065.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工商登记资料、协议、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间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韩燕东作为微梦想时任董事及收购前原实际控制人,其个人及其控制的智能时代为微梦想财务造假提供了资金,参与了微梦想2015年虚构业务活动,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蒙欣作为微梦想时任总经理,主持微梦想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名下及其配偶陈某曼名下银行账户参与了微梦想财务造假资金循环,并为微梦想财务造假提供了部分资金,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张杰作为安妮股份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未能组织安妮股份对微梦想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且作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签字,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许志强作为安妮股份时任财务总监,未能保证安妮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签字,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昌儒作为安妮股份时任监事,就职于公司内审部,在2015年3月安妮股份收购梦想后即担任微梦想监事,主要职责包括对微梦想财务事项的真实、准确、合法合规进行监察。其在审议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的监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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