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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2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7年04月21日至2020年04月15日期间买入,2020年0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1月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2020年11月30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董事会发布公告称,2020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透露,经证监会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2019 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等 5 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等 4 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东方网力这些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亿元、7.41亿元和2.27亿元,分别占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和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4%、18.53%和29.83%。达到 2014 年、2018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及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2、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 6,300 万元。

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

《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亿元,占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达到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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