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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2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买入,2018年1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0月2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证监会向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尤夫,002427)下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ST尤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给予包括时任财务总监吕彬在内的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处3万元-20万元不等罚款;对颜静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0年3月9日,*ST尤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7号),经证监会查明,*ST尤夫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如下:

1、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ST尤夫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ST尤夫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2、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ST尤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发生重大关联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但其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ST尤夫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债权人黄金波、债权人丁红之间的三份借款合同涉诉情况。但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债权人丁丽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和王闻涛、债权人周水荣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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