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索赔登记
ST联络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2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5年3月21日——2017年1月19日期间买入,2017年1月19日后卖出或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0月2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2020年9月28日晚间,*ST联络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0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2号)。

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有: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9年9月9日,第一笔4,900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2019年10月17日,第二笔80.96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第三笔46,254.64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2019年9月10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时公告标准,联络互动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1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5%的临时公告标准。何志涛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5日,联络互动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2019年12月3日,联络互动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对何志涛上述三笔股份司法冻结进行了补充披露。

联络互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股东所持有公司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亦未在2019年三季报中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