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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利源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2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6年2月2日——2018年7月27日期间买入,2018年7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7月3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2020年7月29日,*ST利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详情如下:

1、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利源精制实际控制人王民、张永侠将其所持有的合计26,780,000股“利源精制”质押或质押到期后再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21.96%。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立即对王民、张永侠股份被质押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7月28日披露该事项。

2、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

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王民、张永侠所持270,381,028股“利源精制”被冻结,占总股本22.26%;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王民、张永侠所持上述股份被轮候冻结。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立即对王民、张永侠股权被冻结及被轮侯冻结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7月28日披露该事项。

3、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

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利源精制及其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情形,累计金额2,160,697,179.10元,占公司上一期净资产的27%。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立即对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8月14日披露该事项。

4、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5日,利源精制披露《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实施进展公告》称“沈阳子公司预计在2018年春节前后试制出轨道车辆整车样车”。2018年春节前后,沈阳利源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针对整车样车试制完成时间进行了重新评估。经讨论认为,整车样车试制最早2018年7月才能完成,并将讨论结果告知王民。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立即对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披露该事项。

5、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

2016年3月9日,利源精制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亿元,用于投资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估算总值为54.99亿元。2016年5月11日,沈北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向沈阳利源出具《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投资额的通知》,原则上同意沈阳利源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投资额,总投资额由原549,900万元调整为1,001,997万元。2017年4月20日,利源精制披露《2016年度审计报告》,沈阳新建项目预算数为70亿元,期初余额34.67亿元,期末余额60.49亿元。2018年4月28日,利源精制披露《2017年度审计报告》,沈阳新建项目预算数为105亿元。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立即对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被露该事项。

6、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沈阳利源不动产被抵押金额合计为2,758,083,827.51元,被查封金额为165,361,900元,被抵押、查封不动产合计金额2,923,445,727.51元,占利源精制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9.20%。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立即对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8月14日、8月31日披露该事项。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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