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9年4月29日——2019年10月9日期间买入,2019年10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7月7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2020年7月7日晚间,恺英网络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0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经查明,恺英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9月10日,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子公司)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为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九晋支付5,00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纠纷的和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2018年9月29日,上海悦腾将该笔5,000万元款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上海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5,000万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述款项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5,000万元。
恺英网络对上述5,000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恺英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修订》)(财会(2006) 3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英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2018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万元,占恺英网络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38.53万元的25.09%,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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