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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富控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2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4年3月29日——2018年1月19日前买入,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6月2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2018年1月19日,*ST富控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80263 号)。

1、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ST富控及其子公司与其实质控制人颜静刚等关联方进行提供资金、日常购销、购买股权等业务,2014 年度关联交易新增金额为 9.13 亿元;2015 年度关联交易新增金额为 12.44 亿元;2016 年度关联交易新增金额为 17.30 亿元;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新增金额为 33.05 亿元;2018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新增金额为 2.85 亿元,但*ST富控并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

2、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ST富控通过虚增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岭市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 32 家公司的专利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收入的方式,2013 年虚增利润总额 27,676,356.32 元,2014 年虚增利润总额 109,247,855.43 元,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140,246,009.53 元,2016 年 1 至 9 月虚增利润总额 73,607,010.01 元。

3、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4 年,*ST富控及其子公司通过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合计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金额 1.20 亿元; 2016 年,*ST富控及其子公司通过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等,合计发生对外担保金额 68.35 亿元,其中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41.35 亿元; 2017 年,*ST富控及其子公司通过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等合计发生对外担保金额46.59 亿元,其中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3.19 亿元; 2018 年上半年,*ST富控及其子公司通过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合计发生对外担保金额 0.23 亿元。

4、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2017 年至 2018 年上半年,*ST富控与颜静刚或颜静刚控制的其他公司等作为共同债务人,发生如下共同借款:2017 年上半年,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陈倩磬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实际借款 0.20 亿元。2017 年下半年,与债权人丁红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 4.15 亿元。2018 年上半年,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王闻涛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实际借款 0.20 亿元;与债权人周水荣签订借据,实际借款 0.30 亿元。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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