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2015-2018年度财务报告造假、违规担保等问题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康得新即将退市,笔者现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下投资者损失索赔事宜进行简要分析。
康得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锁定被告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故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责任的主体有:
(1)康得新公司,作为造假单位,承担责任毫无疑问。
(2)对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钟玉、徐曙、王瑜、刘劲松、隋国军、单润泽、苏中锋、吴炎、邵明圆、张艳红、杜文静。肖鹏、王瑜保证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中吴炎已经被行政机关认定尽到了勤勉义务,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行政责任。因此,钟玉、徐曙、王瑜、刘劲松、隋国军、单润泽、苏中锋、邵明圆、张艳红、杜文静、肖鹏、王瑜作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所自2013年开始,对康得新出具了连续5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只有2018年年报时,大部分董监高都无法保证年报业绩真实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才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尽到其勤勉尽责义务,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已被银监局处罚,处罚事项包括: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询证函回函;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北京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述处罚事项虽未明确说明与康得新公司有关,但客观上北银为康得新公司出具过询证函及存款证明,若最后证实其出具给康得新函证为虚假,那么该证明作为康得新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瑞华会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康得新真实财务状况的判断,北银的行为与康得新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日:应为2015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16年4月21日。
揭露日:目前部分机构及律所将揭露日定在2019年1月23日。之所以定这个时间,一是该日证监局发布对康得新涉嫌信披违规进行调查的公告;二是该日康得新因债务违约被ST,预示康得新可能出现财务危机;三是该日后康得新股票开始连续下跌一周,跌去差不多三分之一。再结合该类型案件各地法院常把调查公告发布日作为揭露日的审判实践经验,多数律所和机构认为2019年1月23日属于揭露日。
但我们认为2019年1月23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难以服众。首先,证监局的调查公告仅表述“康得新涉嫌信披违规”,但未明确指出康得新的具体违规事项,多年来康得新有上百个信披事项,投资者单凭调查公告无法联想到康得新可能涉嫌财务造假,也无法预判其造假规模。其次,康得新涉诉被保全账户也无法让投资者联想到其可能存在财务造假。再次,虽然康得新股票下跌了一周,但此后短时间内也迅速拉升起来了,所以投资者不可能以短期内的股票下跌即判断出康得新存在财务造假。
我们认为将2019年7月5日作为揭露日更符合客观实际,这天收盘后康得新发布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是第一次具体明确指向康得新可能存在连续多年财务造假事实的公开资料,足以警醒投资人。
基准日及基准价: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