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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借贷纠纷 案例李某某诉谭某某民间借贷一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杨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2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商砼供应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某向谭某某经营的某商砼供应项目注资10万元,谭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支付向李某某支付固定红利4万元;2018年12月10日支付固定红利4万元;2019年6月10日支付固定红利2万元并归还本金10万元”,李某某不承担上述项目的经营风险,资金安全由谭某某全部负责,并确保在两年半周期内李某某固定收益10万元。”后谭某某一直未向李某某支付收益、归还注资款项,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某向谭某某注资的行为是出借还是合作投资。法律上认为“合作关系”最主要的特征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的《商砼供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某不承担经营风险、资金安全由被告谭某某负责,这就表明双方当初签订协议时达成了借贷合意,本案应当按照借贷纠纷来进行审理。

双方约定利息高于年利率24%,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中约定利息高于年利率24%,应按照年利率24%主张利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双方对借款期间利息有约定,超过借款期间利息无约定应当怎么处理?本案起诉时还款期限已逾1年,这期间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超过借款期间的利息也应当按照原借款利息计算,原借款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