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28日期间买入,2017年2月28日后卖出或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1年8月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2018 年 4 月 16 日,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 号)。
公司 (原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薇传媒”)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 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
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孔德永,男, 1969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万家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万家文化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赵薇,女, 1976 年 3 月出生,龙薇传媒执行董事、总经理、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拥有香港临时居留权、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住址:北京市海定区。
黄有龙,男, 1976 年 9 月出生,新加坡籍,赵薇配偶,经常居住地:香港。
赵政,男, 1969 年 11 月出生,受黄有龙委托负责办理万家文化股份收购事项,大漠金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孔德永、赵薇、黄有龙、赵政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 2017 年 1 月 12日、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1)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2)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
(3)龙藏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4)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5)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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