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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0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6年7月30日——2017年3月24日期间买入,2017年3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1年3月5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 9月 12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 20170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已于 2017年 9月 1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7-0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3 条的规定,在立案调查期 间,公司须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和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 11 日、2017年12月9日、2018年1月1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7-064)、《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7-077)、《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7-080)、《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8-002)。 2018年2月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18】1 号)。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凡谷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知。 经查明,武汉凡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武汉凡谷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 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6月少计了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15,595,879.52元,虚增存货15,595,879,52 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1.17%。

2、武汉凡谷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 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9月少计了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38,106,460.58元,虚增存货53,702,340.10 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15.09%。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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