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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控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0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4年5与21日——2016年12月2日买入,2016年12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0年7月1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连调查字2017001号)。

因公司涉嫌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告编号:临2017-28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7]001号)(公告编号:临2017-55号)。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连控股涉嫌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结束。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

2014年5月16日,大显集团与陈某、代威签订《投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陈某向大显集团提供资金1.5亿元(后于5月23日变更为1.4亿元),大连控股对陈某提供担保,并开具15张合计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大连控股的相关决策程序。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

2015年3月5日,大连控股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质押协议》(渤连分质【2015】第22号),根据该协议,大连控股提供募集资金4.59亿元对大显集团债务进行质押担保,该质押担保事项未履行大连控股相关决策程序,并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质押担保事项。

3、大连控股2016年5月31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连控股2016年5月31日发布《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的公告》,该公告的问题四所列公司所涉及诉讼情况中,未披露2015年俞某、于某起诉大连控股各8000万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存在虚假记载。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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