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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0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5年4月29日——2017年9月5日期间买入,2017年9月5日后卖出或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0年12月1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2017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公告称,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公司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给予董事长梁健锋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超华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超华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以上事实,有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记账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超华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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