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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8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29日到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2019年10月25日后卖出或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3月7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

经查明,同洲电子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542.29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元。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同洲电子公告、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合同文件、董事函件、账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为,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袁明时任同洲电子董事长、国通传媒董事,主导了公司经济性裁员工作,知悉同洲电子对国通传媒投资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未及时报告,导致同洲电子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组织、策划了虛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年报,是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袁明作为同洲电子实际控制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颜小北时任同洲电子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策划、组织、实施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同洲电子2015年年报,是同洲电子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团柱时任同洲电子副总经理及南通同洲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是同洲电子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4年、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洲电子时任董事侯颂、李宁远、陈友,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欧阳建国、潘玲曼,独立董事肖寒梅,监事王红伟、刘一平,副总经理吴远亮,在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签字;时任监事王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贺磊,副总经理王健峰、王特,在同洲电子2015年、2016年年报签字。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第一,上述人员未能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对国通传媒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予以了持续关注;第二,在虚构销售收入导致的同洲电子2015年毛利率异常、且媒体已有报导的情况下,上述人员也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对该异常事项给予了必要关注;第三,上述部分人员在调査期间提交了书面说明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对本案信息披露行为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潘玲曼除提交书面说明外,还提供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主张其认真督导审计部内审工作,但其作为专业会计人士,对于信息披露中与其专业背景有关违法事项未予指出。上述人员是涉案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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