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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工新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买入,2018年7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0月2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2020年10月24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大高新,代码:600701)发布《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0]2号)。

经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查明,工大高新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1、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工大高新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10.16亿元。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均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2、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发生的上述18笔担保合计63.1亿元。工大高新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3、重大诉讼和仲裁未及时披露。上述28笔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20.35亿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5、工大高新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6、工大高新重大债务未清偿事项未及时披露。截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16笔,合计金额134,575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5日,逾期负债金额累计达到4.45亿元,首次超过2016年度经审计资产(42.11亿元)的10%。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7、工大高新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工大高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工大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工大高新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