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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食品
来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0
作者:古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0

一、索赔条件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周娱瑾律师认为:2016年8月25日——2018年12月25日前买入,2018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6月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二、索赔背景

经证监会查明,天宝食品的主要违法事实为:

1、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8月25日,天宝食品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黄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2.5亿元。同日,天宝食品与中泰创展签署《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天宝食品对上述《借款合同》为黄作庆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5亿元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76%,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2、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16日,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天财富有限公司与黄作庆签署《借款及保证合同》,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2亿元,黄作庆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碧天财富与天宝食品签署《保证合同》,天宝食品为上述《借款及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6日,承运投资与碧天财富对上述借款事项签署《借款延期协议》。同日,天宝食品与碧天财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亿元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1%,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天宝食品公告称,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作出如下判断: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天宝食品同时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最终判决,上述违规担保余额为6113.78万元;公司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周娱瑾律师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223663788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